【再生能源】氣候變遷法治介紹|課程記錄 ①

Peggie
9 min readFeb 3,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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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這學期選修一門再生能源有關的課程,內容主要是討論如何透過法律手段來促進再生能源的發展,進而保障公民權益。

▌從空氣污染防制法到氣候保護法

  1. 1992 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
    係屬全球共同應對氣候變化的首個國際性協議,其核心目標在於協調國際社會的行動,以應對氣候變化所帶來的不利影響。在這此公約中,確立「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的原則,意思是承認發展中國家與已開發國家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擁有不同的責任及能力,後來這個框架成為後來國際氣候協議的基礎,成為全球應對氣候變化挑戰的初步共識。儘管公約本身未規定具體義務、無強制措施,亦無法律拘束力,因此,需透過後續的議定書達成上述目的。
  2. 1997 年京都議定書
    京都議定書是 UNFCCC 的附屬協定,具有更具體的拘束力,自 2005 年開始生效。京都議定書橫跨 37 個工業國家,確立已開發國家在指定時期內需減少特定溫室氣體排放量的具體目標。同時,為促進發展中國家參與氣候行動,該協定還建立了清潔發展機制,允許該些國家實現經濟發展的同時參與減排與可持續發展的努力,而該議定書亦成為氣候行動歷史上一個重要的里程碑,提供具體的法律架構,以應對全球氣候變化。
  3. 2015 年巴黎協定
    強調全球平均氣溫上升應控制在 1.5 °C 內,並確定各國提出的自願性排放減量目標(國家貢獻),該協定具有拘束力。此外,建立了透明度及追踪機制,強調全球氣候行動的共同責任。
  4. 2018 年歐盟治理規章
    歐盟治理規章主要是確立 EU 成員國在實現歐洲 2030 年氣候與能源目標方面的治理架構,制定國家整合性能源及氣候計畫,其中包含目標規定、公眾諮詢及對話機制,還有執委會之評估程序,以加強歐盟成員國之間的合作。然而,此為框架性規章,故仍須後續措施具體化之規範。
  5. 2021 年歐洲氣候法
    歐洲氣候法是 EU 為達成其綠色新政策所制定的法規,強化在氣候行動方面的承諾,要求 EU 於 2050 年實現碳中和的目標,並設立具體的中期減排作法。該法規定「監察機制」,以確保歐盟各國確實履行其減排義務,亦規定應遵守之程序規定,擴大公民與社會參與、執委會負有促進公眾參與之義務,盼望歐洲成為全球氣候行動之領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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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空汙法的規範架構」包含風險預防以及危險防禦:

  1. 風險預防
    中央與地方空氣汙染防制方案、總量管制等。
  2. 危險防禦
    固定汙染源的許可機制(開發行為環評、設置許可、操作許可)、排放標準、特別公課(空汙費、汽車燃料使用費)。

此外,有關空污法相關問題,包含:

  1. 環評機制:風險溝通、風險管理
  2. 風險評估:科技方面
  3. 特別公課:與稅之關係

▌氣候變遷因應法簡介

氣候變遷因應法」於 112 年 1 月 10 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 2 月 15 日由總統公布施行的法案。這項法案被視為全球第 18 個將淨零排放目標納入法定規範的國家,象徵著臺灣積極因應氣候變遷、推動低碳轉型的重要里程碑。

▌德國氣候保護法及 2021 年聯邦憲法法院判決

德國氣候保護法
德國向來在氣候保護領域皆扮演著重要之角色。德國的氣候保護法(Klimaschutzgesetz)以及 2021 年聯邦憲法法院的判決,顯示其在應對氣候變化挑戰上的承諾與創新。

該法於 2019 年生效,制定有關 2030 年、2040 年與 2050 年的碳排放減量內容,並細分各部門的具體減排目標,以確保全方位的減排努力。該法案引入碳價機制,將碳排放價格納入市場經濟體系,鼓勵企業、個人積極參與減排行動。德國的氣候保護法強調政府有責任制定相應政策及措施,以確保目標的實現。此外,為監管減排推動進展,法案設立相關機制,定期評估並調整減排計劃。

2021 年聯邦憲法法院判決
在 2021 年 4 月 29 日,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做出一項具有歷史性意義的判決—九名年輕人在綠色和平德國辦公室及當地多個環保組織的支持下,針對 2019 年通過的《聯邦氣候保護法》(German Federal Climate Protection Act)提起上訴,指出由於政府在保護氣候方面的作為,不足以保護德國人民及下一代,而將使他們的基本權利受氣候危機影響,且無法履行政府在《巴黎氣候協定》中應盡的義務。

該判決裁定德國《聯邦氣候保護法》的部分內容違憲,並要求立法者在 2022 年底之前完成相應的修法。Merkel 政府迅速在同一年推出修訂的「氣候保護法」(Klimaschutzgesetzes, KSG),將碳中和目標從原定的 2050 年提前至 2045 年,同時將 2030 年的溫室氣候減量目標從 55 %大幅提高至 65 %。更令人矚目的是,德國政府還明確提出 2040 年的減量目標為 88%。法案針對過去國家或企業難以受法律約束的減碳義務問題,為氣候保護立下更嚴格的法律基準。換言之,這項判決強調政府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的責任,提醒立法者必須迅速調整法律架構,確保更有效的氣候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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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全球與氣候有關之訴訟案例不斷增加,反映公民對於應對氣候變遷的需求,不僅在法律上推動政府的進程,也在社會上引起了對氣候危機的關注。從德國到美國,再到其他國家或地區,公民與民間團體透過法律途徑發聲,呼籲政府立即行動,可見人們已經意識到氣候變遷對我們的生活與環境所帶來的威脅,並且願意透過法律手段推動實質變革。

▌參考連結

▌延伸閱讀

  1. 【再生能源】綠色和平環境教育之氣候變遷工作坊|課程記錄 ②
  2. 【永續發展】電業法、再生能源競爭議題到離岸風場開發|課程記錄 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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