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發展】電業法、再生能源競爭議題到離岸風場開發|課程記錄 ③

Peggie
15 min readOct 13,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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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為了瞭解政府近年來積極推動的能源政策,選修了一門非系上的再生能源課程,內容探討如何透過立法來強化法規發展架構,保障公民在能源轉型過程中享有應有的權益。

課程讓我了解到政策與法律的緊密結合對於可持續發展的關鍵,啟發我對再生能源的關注與研究興趣。以下將把課程的重點與討論內容作記錄,以便日後延伸與強化體系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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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介紹

在第三堂課中,詹聰哲律師向大家介紹能源的法律體系、《電業法》、電力市場架構(例如綠電先行、廠網合一、廠網分離、開放市場等概念),同時也說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中的兩大制度:躉售制度,以及用電大戶條款,最後提及臺灣再生能源憑證的法源依據與用途。

以下簡單作說明:

  1. 電力市場架構
    傳統上,台電同時負責發電、輸配電與售電業務,雖然垂直整合具有一定的綜效,但也容易造成經營效率低下的問題;廠網分離可以排除電廠壟斷,提升經營效率,避免電網業者優先照顧自家電廠;電業法修法後,規定輸配電業不得兼營發電業或售電業,且與發電業及售電業不得交叉持股,但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輸配電業得兼營公用售電業。
    關於「廠網合一」與「廠網分離」的利弊?哪種結構更適合臺灣的能源市場現況?
  2. 躉售制度
    全額躉售、餘電躉售。
    躉售電價的設定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調整的空間以促進更多再生能源發電?如何鼓勵再生能源發展?是否有助於提高投資者的信心?
  3. 用電大戶條款的公平性與影響
    根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 12 條第三項規定,用電大戶條款要求契約容量達到一定規模的電力用戶必須設置一定比例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儲能設備或購買一定數量的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否則需要繳納代金;目前,用電大戶主要選擇設置發電設備或購買電證來履行義務。
    中小型企業如何在用電大戶條款下受到間接影響?是否存在不公平的用電成本分配?

事實上,上述內容僅僅是廣泛性的介紹。論及再生能源補貼的政策基礎,可以從抽象與具體兩層次論述。針對抽象的部分,可以從經濟學的觀點說明補貼之意義;此外,從具體的角度而言,說明補貼對於解決再生能源市場扭曲之情形。政府透過補貼此一措施干預市場,具備矯正市場失靈的功能,使再生能源科技發展迅速成長。

值得注意的是,再生能源面臨市場失靈,從而影響各國投資之阻礙,各國政府要如何解決該等問題,通常傾向於使用不同的政策工具。補貼並非是解決再生能源問題的唯一工具,其他諸如關稅、課徵碳稅,還有建立碳排放交易機制都是不同的做法,然而上述工具較容易受到政治與經濟因素之影響,因此,縱使補貼面臨財務、分配問題,但在現實層面具備較高的可行性。

綜上所述,從經濟學的視角來審視再生能源補貼,可以發現此類補貼不僅提升產業競爭力,亦能有效解決產業外部性的問題,故評估各國補貼政策時,應考量各國產業的特性、市場發展脈絡及政策操作空間,以便理解這些政策對產業長期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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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環境永續策略與相關行政法議題

在課堂中,吳秦雯教授帶領我們思考校園的環境永續與再生能源措施,並要大家思考「政大」與「教育部」的法律關係為何。接著,分享「國立雲林特殊教育學校」以及「國立屏北高級中學」的案例,這些公司排除台電公司的饋電問題,成功完成併聯發電。最後,我們討論學校建置太陽光電系統的法律問題。

  1. 設置太陽能板學校地點的評估原則?周遭有無大樹或高樓遮蔽、基地面積大小、樓板支撐強度及建物穩定度是否足夠、自然災害風險、土地使用權明確且不需用地變更、建蔽率足夠(有無違建)、無水保及環評問題、學校饋線容量足夠等。
  2. 與學校進行再生能源的契約架構:回饋金?直接讓學校使用綠電?學校出資?廠商投資?價格標?最有利標?
  3. 目前能源公司的營運方向與未來規劃介紹?目前未蓋太陽能的大面積廠房或合法建物屋頂幾乎所剩無幾,屋頂型太陽能的發展已受限;土地面積有限引發民眾抗爭、環保與生態專家的質疑,各種不同的地目使用上也有所限制,僅能朝魚電共生或農電共生等方向發展等。
  4. 目前推展業務遇到的難題?校舍過於老舊,樓板荷重不足,易有漏水情形,光電廠商需擔負結構安全責任,在防水及結構補強上也需花費額外成本;校舍樓層有高有低,且多有綠化種樹,因此容易有遮蔭之情形,導致發電效益不佳等問題出現。
  5. 設置太陽能板可能需要面對的法律議題:工期延誤或損失由誰承擔?如何釐清校舍破壞的責任歸屬與恢復原狀?合約的締約主體是誰?學校設置太陽能板需要經過哪些校內程序?相關法規及組織規程中對於校園規劃、興建的權責及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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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現行營建法規論違背建築術成規罪 ── 以身分犯規定為中心(詹聰哲律師)

建築法規與刑法第 193 條違背建築「術成規罪」息息相關。現行法規對於建築相關主體(資格與權限)、契約型態、建築流程及監督機制均有詳細規範,尤其權限部分常成為判斷建築主體是否應負刑事責任的重要依據。

  1. 以「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之身分犯入罪的爭議
  2. 實務上對「承攬工程人」與「監工人」的解釋存在分歧
  3. 建築法規與違背建築術成規罪的適用:根據《建築師法》第 18 條規定,監造人不負責施工方法、工程技術、工作程序及施工安全,與刑法要求監造人對建築安全品質負責的規定存有法律責任分配之矛盾。
  4. 學者的修法建議:建議應揚棄身分犯的入罪形式,從「行為角度」出發,以「設計、指揮、施作、拆除營繕物或其技術設備時,違背公認工法、規則,危及他人安全」作為入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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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氣候,稅法有責?歐盟法制發展對歐盟進口企業的挑戰

EU 自 1992 年 UN 通過 UNFCCC 以來,積極參與國際間的氣候保護行動,並於 1997 年簽署「京都議定書」,承擔減碳責任;此外,2015 年,歐盟進一步簽署「巴黎協定」,要求各國由下而上定期提供 NDCs;為了具體落實氣候保護目標,歐盟於 2021 年 7 月推出 Fit for 55 ,內容涵蓋大家所熟知的 EU ETS、CBAM 等。

陳衍任教授提及「歐盟稅法措施」的影響:

  1. 歐盟的碳定價政策 (例如 EU ETS 與 CBAM) 提高企業的減碳意識,並促進再生能源的發展。
  2. CBAM 面臨一些挑戰:對出口未給予減免,可能導致出口競爭劣勢、僅適用於原材料,不含加工產品,並可能導致生產線位移至歐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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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的產業管制架構與再生能源競爭議題

確保電力供應穩定優先於促進市場競爭,在發電產能不足、市場尚未完全開放的情況下,電業法更重視穩定供電。王立達教授與大家分享有關產業管制與競爭的議題:

  1. 獨立電業管制機關: 成立獨立委員會可以避免政商利益介入,但也可能缺乏政治力量,難以有效監督國營事業,且過度著重取締違法而忽略產業發展。是否成立獨立管制委員會?
  2. 台電控股的輸配電業角色: 輸配電業為國營獨占,負責電力調度中心及電力交易平台的運作,但在這種架構下,可能存在偏袒同集團企業疑慮。
  3. 綠電發電業的特殊地位: 綠電發電業有直供、轉供的彈性,及電價不受管制等優勢,但長期來看,可能造成不公平競爭。
  4. 再生能源市場的競爭議題: 台電既有的綠電躉購契約可能阻礙市場競爭,發電業者或售電業者之間可能出現聯合行為,或是 price squeeze 問題?台電 2023 年 10 月推出的「小額綠電銷售試辦計畫」?亦可參考歐盟執委會與法國 EDF 就大型用戶既有長約之和解案
  5. 電業併購的審查機制: 電業併購須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一定規模以上的併購案需會同公平會審查,但現行法規可能存在漏洞(e.g. 對於非股權移轉或資產收購方式的控制權轉換缺乏規範)。
  6. 電業法與公平法的交互適用: 電業法並未明確定義濫用市場地位的行為及罰則,而是援引公平交易法等相關法規,是否有「交叉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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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相關法律問題研究:碳交易講座

全球暖化日益嚴重,各國紛紛祭出碳定價政策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目前全球共有 73 項碳定價政策工具(包含碳稅或碳排放交易制度),包含全球 23 % 的溫室氣體排放量。

碳排放交易制度主要分為兩種:

  1. Cap and Trade:
    設定排放總量上限,透過核配、拍賣或販售方式分配排放額度,允許參與者互相交易排放額度。碳價由市場決定,減量成效較明顯,但成本較高。
  2. Baseline and Reduction Credit Trading System:
    透過減量專案為基礎,核發減量額度,參與者可透過交易減量額度來達到減排目標。

碳市場:

  1. 碳市場依參與義務:分為 compliance carbon markets、voluntary carbon market。
  2. 強制性市場為 Cap and Trade 類型,在國家溫室氣體總量管制的前提下運作,比較不會有 double counting 的問題,例如歐盟 EU ETS、紐西蘭 ETS。
  3. 自願性市場為 Baseline and Reduction Credit Trading System,作為強制性碳權的補充機制,好讓企業在強制性市場之外, 亦能跟第三方專案開發商購買(例如,種樹)。參與者包含減量額度供給者、需求者、標準訂定組織、驗證機構(VCS)、登錄處及交易所。

臺灣的自願減量專案:

  1. 鼓勵事業或政府執行自願減量專案,申請核准取得減量額度。
  2. 減量額度可用作增量抵換、扣抵碳費、抵銷超額排放量,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用途。
  3. 已核發的減量額度達 23.79 百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包含再生能源、低碳燃料轉換、能源效率提升、熱能回收、低碳運輸等領域。

延伸思考的問題:

  1. 臺灣碳定價政策(碳費及總量管制與交易)如何與國際碳市場接軌?
  2. 碳費徵收、總量管制與交易制度,以及自願減量專案之間如何協調運作?
  3. 如何確保碳排放交易制度的透明度與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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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投資國際仲裁案例及其衍生思考(許耀明教授)

近年來,再生能源產業興起,國際間因能源投資而產生的爭端也隨之增加,而常見的國際能源投資爭端解決機制包含 ISDS、WTO 爭端解決機制。此外,ISDS 常見的仲裁機構包括 ICSID、ICC、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SCC)及 UNCITRAL。

案例分析:

  1. Windstream v. Canada 案例
    2010 年,Windstream Energy 在加拿大安大略省投資離岸風電項目。然而,安大略省政府於 2011 年宣布暫停離岸風電開發,導致投資受損。Windstream Energy 依據 NAFTA 第 1105 條提起仲裁,認為加拿大政府違反 FET 原則,最終仲裁庭於 2016 年裁定加拿大政府敗訴,並需要透過賠償的方式,彌補其損失。
  2. Mobile and Murphy v. Canada 案例
    Mobile Investments Inc.與 Murphy Oil Cooperation 於 2004 年在加拿大紐芬蘭與拉布拉多省投資離岸石油。2007 年,加拿大政府提高石油開採稅率,導致兩家公司投資收益減少,故兩家公司依據 NAFTA 第 1105 條 1106 條提起仲裁,主張加拿大政府違反 NT 及 MFN 原則,最終仲裁庭於 2015 年裁定加拿大政府敗訴需賠償兩家公司。
  3. Novenergia v. Spain 案例(超級重要)
    盧森堡 Novenergia 公司於 2007 年在 Spain 投資太陽能發電。2013 年,Spain 政府為了平衡預算赤字,於是減少對再生能源產業的補貼,導致Novenergia 公司投資收益銳減。Novenergia 公司依據 ECT 提起仲裁,認為 Spain 違反 Legitimate Expectations 原則。爾後,仲裁庭於 2018 年裁定西班牙政府敗訴,需賠償 Novenergia 公司 5530 萬歐元。然而,西班牙政府對此裁決提出上訴,認為 ECT 的仲裁條款與歐盟法律相衝突。 2018 年,歐洲法院在 Achmea 案中裁定,歐盟成員國之間的投資協定中的仲裁條款與歐盟法律不符。此後,歐盟成員國紛紛退出 ECT,Novenergia 案的後續發展仍存在不確定性。

延伸思考問題:

  1. 國際能源投資仲裁案例對各國能源政策制定有何影響?
  2. 如何平衡國家利益及外國投資者的權益?
  3. 國際投資協定中的 ISDS 機制需要如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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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風場開發的多面向成功要素

SRE 是亞洲離岸風電的開發商,擁有多年的開發經驗,總裝置容量超過 5GW,林雍堯董事長表示,離岸風電開發業務範圍包含開發、建置、運維等生命週期,並以專案融資形式進行財務安排。

  1. 政府與利害關係人
    明確的規範、可預期的審批時間、合理的補償金制度,以及必要的港口、電網等基礎建設;管理利害關係人,包括與地方社區、漁會、環保團體等進行有效溝通。
  2. 統包商與供應鏈管理
    理想的統包商應能如質、如期、如預算地完成工程,並避免重大訴訟與爭議;統包商的 international credit rating 與母公司 guarantee 亦為重要的 considerations,以確保專案融資的可行性;供應鏈方面,應重視統包商與下包商之間的介面管理與責任劃分。
  3. 在地化開發考量
    整合本土與國際經驗,考量基礎建設、法規、氣候、文化等因素;由熟悉當地的計畫主持人與技術、採購、施工負責人,結合國際顧問的知識,進行風險模擬與分析、介面管理、時程規劃、環安衛稽核、合約管理等工作;比較特別的是,針對臺灣的 earthquake、typhoon、seabed conditions,甚至是 community 之間的關係都是 considerations。
  4. 財務與融資
    離岸風電開發需要龐大的資金投入,故仰賴國際銀行及出口信貸機構的支持;SRE 商業模式是以專案融資形式進行財務安排,應及早安排貸款銀行的 DD,並與銀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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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光電授信實務

我國目標於 2025 年達成太陽能電站 20GW 設置量,其中地面型 12GW,屋頂型 8GW,而我國採用 FIT,由經濟部能源局每年進行躉購費率滾動式調整。

在永豐銀行法人金融處陳昭維專業經理的講解之後,以下是近一步思考的問題:

  1. 我國如何在有限的土地面積下,平衡發展地面型太陽能電廠與農漁業、環境保護之間的關係?
  2. 如何提升小型太陽能光電廠的安全性,以降低產險公司的承保風險並促進產業永續發展?
  3. 如何有效監督光電場域的實際用途,避免假農舍、假漁塭等違規情況發生?
  4. 如何透過金融工具與政策支持,鼓勵更多中小型業者參與太陽能光電產業發展?
  5. 如何進一步活絡我國綠電市場交易,促進綠電市場自由化?
  6. 面對 CBAM 趨勢,臺灣太陽能光電產業如何提升產品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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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我認為課程分組除了為了期末的團體報告外,比較重要的是每堂課結束前的小組反思與提問,由於組員來自不同系所,每個人會從不同的角度思考問題的本質,讓我發現自己思考的盲點,覺得每堂課真的是收穫滿滿。

從上完課到現在,幾乎花了一年的時間陸陸續續摸索涉及的案例、規範與再生能源領域相關的利害關係人。在這段時間裡,也更了解各國政府推動再生能源政策背後的動機,並再次意識到不同領域專業知識交叉的重要性,特別是在應對當前全球能源挑戰的背景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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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或參考資料

  1. 電業法
  2. 動產擔保交易法
  3. 成大能源教育資源總中心線上課程
  4. 臺大開放式課程:環境法(葉俊榮教授)
  5. 論 2017 年電業法修正後之爭議問題
  6. 一次搞懂「碳交易」關鍵字,什麼是碳稅、碳費、強制性碳權、自願性碳權?【永續會研究室】
  7. 承諾容易、通過審核難?買碳權不被認可?一次搞懂 SBTi 的審核關鍵|永續會研究室
  8. 申請台灣電力公司各階段應檢附文件?
  9. 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網站:批次保證
  10. 發展再生能源之機會與商業模式
  11. 統包契約與 EPC 契約解析(An Analysis on Design/Build and Contract for Engineering, 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ion)
  12. Cap and Trade Basics
  13. Carbon pricing at a glance

▌延伸閱讀

  1. 【再生能源】氣候變遷法治介紹|課程記錄 ①
  2. 【再生能源】綠色和平環境教育之氣候變遷工作坊|課程記錄 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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